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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重庆承贵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渝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承贵钢模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3798号原告重庆承贵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辅向路6号1栋2-7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4057-6。法定代表人戴成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胜志,男,195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重庆渝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兴隆街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48472A。法定代表人葛春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某,重庆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承贵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渝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承贵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承贵钢模租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承贵钢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曹蓓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