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执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东海县苏粮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东海县苏粮粮食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1131号申请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法定代表人马占廷。被执行人东海县苏粮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运清。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商特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商特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陈许昌执行员 任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晓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