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559号原告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昌云。委托代理人毛军。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张松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346元,撤诉减半收取17173元,由原告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雄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