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1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崔某与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235-2号申请执行人崔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付某,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一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彦教审 判 员 刘浩斌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