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李万东、李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283号原告李建平。委托代理人张燕,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被告李万东。被告李克静。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建平与被告李万东、李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