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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李万东、李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283号原告李建平。委托代理人张燕,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被告李万东。被告李克静。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建平与被告李万东、李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