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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炀诉被告陕西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炀,陕西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582号原告韩炀,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专业监理工程师。委托代理人袁明,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陕西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81号。法定代表人于文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美峰,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炀诉被告陕西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炀撤回对被告陕西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炀自行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