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民初209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少华诉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黄典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华,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黄典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098之一号原告:黄少华,男,汉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淮中大道烟草公司西50米。法定代表人:韩传新,负责人。被告:黄典友,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华诉被告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黄典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建的房屋一套(原908室现903室),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建的房屋一套(原908室现903室);二、查封原告黄少华所有的轿车一辆(皖SC0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显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