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新疆中收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收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试验农场与韩玉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中收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收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试验农场,韩玉萍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第2414号原告:新疆中收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83号。法定代表人:丁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新军,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新疆中收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试验农场,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六十户乡。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该场场长。被告:韩玉萍,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安宁渠镇六十户乡八段村四队。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中收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收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试验农场诉被告韩玉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中收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收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试验农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中收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收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试验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晋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