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3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浙江贝付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贝付科技有限公司,刘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147号原告浙江贝付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73848-0。法定代表人张秉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亮,男,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贝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自愿撤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贝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小絮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