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352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原、被告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1.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阮小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