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4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4执93-2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7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柏乡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柏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4月13日移送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存款8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彬审 判 员 李计英代理审判员 赵月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树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