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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思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思冰,师庆山,刘德强,刘德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594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告:刘思冰,男,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师庆山,男,生于1973年3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德强,男,生于1966年1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德春,男,生于1958年9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思冰、师庆山、刘德强、刘德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司明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