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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玺娇与王万斌、喻莉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玺娇,王万斌,喻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756号申请执行人王玺娇��被执行人王万斌。被执行人喻莉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万斌、喻莉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1,287.50元,执行费36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万斌、喻莉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656.5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