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民终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德州祥和彩板有限公司与迟运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迟运凯,德州祥和彩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迟运凯。委托代理人:张勇,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祥和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珂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世雨,德州陵城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迟运凯因与被上诉人德州祥和彩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9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迟运凯。审 判 长 赵立英代理审判员 刘宝长代理审判员 李 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