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鹏与汪中帅、射洪县洪达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射洪县洪达家鑫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英,陈秀华,张鹏,射洪县洪达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射洪县洪达家鑫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汪中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执异55号异议人(案外人)陈华英,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潼射镇板桥沟村*组。异议人(案外人)陈秀华,女,1963年8月8日出生,住是四川省射洪县潼射镇马墩村*组**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号601。被执行人射洪县洪达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家鑫化工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南美丰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汪中帅,家鑫化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家鑫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284号。法定代表人汪中帅,家鑫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射洪县洪达家鑫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家鑫农资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涪江大道南侧桂仙路。法定代表人胡应超,家鑫农资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中帅,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北街**号*楼*单元**号。本院在执行(2015)兰民二初字第43号张鹏与家鑫化工公司、家鑫房地产公司、家鑫农资公司、汪中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华英、陈秀华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家鑫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盛世年华2幢1单元4楼1号、3号房产(射洪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号;00089438)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华英、陈秀华称,2015年1月30日,家鑫房地产公司将其位于射洪县太和镇盛世年华2幢1单元4楼1号、3号建筑面积220.91平方米的住宅,以103万元价格向异议人进行转让(在射洪县房管局备案登记号:00089438),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异议人付清了房款并于同年3月实际入住。其间异议人多次催办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家鑫房地产公司的原因,导致该房未办理产权和过户手续,后被法院依法查封。因此,异议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家鑫化工公司未按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家鑫房地产公司、家鑫农资公司、汪中帅亦未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债权人张鹏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作出(2015)兰执字第329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家鑫房地产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盛世年华2幢1单元4楼1号、3号(射洪县房管局备案登记号;00089438)建筑面积220.91平方米的住宅进行查封。另查明,2015年1月30日家鑫房地产公司将该房产以103万元向异议人陈华英、陈秀华进行出让,双方签订有书面合同,异议人以现金方式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本院认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家鑫化工公司、家鑫房地产公司、家鑫农资公司、汪中帅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债权人张鹏申请,本院在强制执行中于2015年11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家鑫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经对异议人陈华英、陈秀华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法院查封之前陈华英、陈秀华与被执行人家鑫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买卖房产的民事法律关系,陈华英、陈秀华付清全款并实际占有,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二人自身原因的法律事实。该情形具有排除执行和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查封的范畴。故陈华英、陈秀华提出的异议依法有据,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华英、陈秀华受让的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盛世年华2幢1单元4楼1号、3号(射洪县房管局备案登记号:0008943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康州虎审判员 李孝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