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山东宇明阀门有限公司与潍坊亿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宇明阀门有限公司,潍坊亿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6民初51号原告:山东宇明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牛秦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宝余,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亿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袁世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世东,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山东宇明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亿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登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宝余、被告委托代理人袁世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存在产品买卖关系,原告给被告提供阀门产品等物品,原告按约定履行后,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相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77858元。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85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请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原告山东宇明阀门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潍坊亿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供应阀门一批,优惠后价格为97000元。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60%,乙方指定提供甲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使用3个月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留合同总额的10%作为质保金,正常运行一年或货到18个月后一次性付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传真件签字有效。双方均在本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2014年6月6日,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发货义务。2015年6月16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785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报价单、对账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785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偿还,原告诉请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潍坊亿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宇明阀门有限公司货款778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746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登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