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05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郑飞与刘俊峰、张瑞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飞,刘俊峰,张瑞林,李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2004号原告郑飞,个体工商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政建材经销部经营者),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温寒,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峰,个体工商户(凉城县建丰建筑安装部经营者),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被告张瑞林,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何虹枚,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文如,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村明,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飞与被告刘俊峰、张瑞林、李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飞于2016年4月25日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理由是庭审时被告张瑞林提供了一份承诺书,原告认为该承诺书是其为了要到50%的剩余贷款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原告准备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显失公平的承诺书。因本案定案的依据是必须确认该承诺书是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须等待原告行使撤销权案件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康文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