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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3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寿光市古城街道范家沟子村民委员会与张在强、李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古城街道范家沟子村民委员会,张在强,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3559号申请人寿光市古城街道范家沟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永强,主任。被执行人张在强。被执行人李红。申请人寿光市古城街道范家沟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在强、李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寿民初字第40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