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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黄建为与葛和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为,葛和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198号原告:黄建为。委托代理人:王夏兰。被告:葛和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为诉被告葛和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建为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谢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