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黄建为与葛和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为,葛和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198号原告:黄建为。委托代理人:王夏兰。被告:葛和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为诉被告葛和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建为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谢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