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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锦州锦矿电器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锦矿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230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中小科技企业基地内。法定代表人刘锦成,董事长。被执行人锦州锦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大薛乡大薛村。法定代表人杨富礼,董事长。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锦州锦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锦州锦矿电器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141550元及违约金,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锦州锦矿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经承办人到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查询,被执行人锦州锦矿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法冻结其银行账号;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锦州锦矿电器有限公司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财产报告表等法律文书,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厂房内机器设备六台,现因不宜变现暂无法处置。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崔 扬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志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