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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寿强、孙超、周传运、姜绪波、侯进忠、王风进、孟祥稳、郑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4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与孙寿强、孙超、周传运、姜绪波、侯进忠、王风进、孟祥稳、郑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89000元,利息为147080.78元(至2014年1月22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70982.22元,案件受理费96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自动向申请执行人还款707063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了结此案,执行费8868元及案件受理费969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已缴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寿强、孙超、周传运、姜绪波、侯进忠、王风进、孟祥稳、郑永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