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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民初901号原告:陈某。被告:熊某。原告陈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凌芳独任审理,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熊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61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共生育三子女。结婚以后,被告长期不将工资收入交给家庭供生活所需,只顾自己享用,为此常常发生争吵。家庭一切由原告一人承担,由于长年辛苦,原告积劳成疾。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还将原告赶出家门。故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熊某辩称:原、被告从结婚到1988年感情一直很好,全家很幸福。2003年被告查出患有膀胱癌,因治病找原告要存折,发生了矛盾。2014年因为拆迁,将房子一分为三。原、被告年事已高,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1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共生育三子女(均成年),××××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只是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房屋拆迁分割未果等原因,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出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已共同生活50余年,偶因家庭琐事产生争吵。只是近年来因为房屋拆迁、家庭经济等问题双方发生矛盾,之后缺乏进一步的沟通与交流,导致原告起诉离婚。双方均已迈入八十高龄,更应互敬互爱,相扶到老。今后只要双方加强交流与沟通,正确处理生活中的摩擦,互相宽容相对,互相信任,是能克服家庭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而共同搞好夫妻关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熊某离婚。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此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凌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