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史三降与被申请人尤金莲、史业志健康权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史三降,尤金莲,史业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史三降,男,汉族,住宁陵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尤金莲,女,汉族,住宁陵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业志,男,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史三降因与被申请人尤金莲、史业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终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6年4月26日再审申请人史三降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史三降撤回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三降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练 凯审 判 员 张 霞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一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