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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女,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82年10月26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晋煤集团凤凰山煤矿职工。岳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泽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岳某某自愿离婚;二、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孩杨某乙由被告岳某某抚养、原告杨某甲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止;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就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12月15日共计六个月的抚养费6000元及违约金60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某甲在银行的存款6650元(包括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岳某某已领取,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字第65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甲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高晓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