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125号谭某桃江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桃江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125号原告谭某,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花明楼镇花明楼村。委托代理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桃江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谷山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吴申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奇,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桃江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代理审判员 范 丹人民陪审员 丁青桃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