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倪仁月与戚传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仁月,戚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倪仁月,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崔红潮,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戚传新,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仁月申请执行戚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戚传新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骏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