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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倪仁月与戚传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仁月,戚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倪仁月,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崔红潮,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戚传新,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仁月申请执行戚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戚传新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骏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