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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6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郭帅;邹宋祺身体权纠纷执行通知结案通知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6执7号申请执行人郭帅与被执行人邹宋祺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帅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宋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郭帅履行了8025元的给付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5)和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