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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会友与曹建珍、戎新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友,曹建珍,戎新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3352号原告:张会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晓明,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建珍。被告:戎新明。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韩志斌,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会友与被告曹建珍、戎新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原告依据2010年7月16日与二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要求二被告返还其与二被告共同出资成立的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款人民币6520000元。经审查,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迁西县友利矿业有限公司、戎新明、曹建珍。依据原告主张的该事实,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张会友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会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百响代理审判员  王国军人民陪审员  赵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君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