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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藏某某与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 判决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某某,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223民初116号原告:藏某某,女,藏族,1965年1月1日出生。被告:阿某某,男,藏族,1965年4月3日出生。原告藏某某诉被告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藏某某诉称,经人介绍与被告登记结婚并生育二女孩(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和被告经常争吵打架,被告经常打我。2002年3月6日,被告酒后和他人争吵打架时将人打伤,回家后又打骂了我后外出不知去向。半年后被告给我来了一封信,信中说让我不要再找他,他不愿意和我一起生活,之后就一直没有音信。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木头结构的北房5间。无债权、债务。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从东向西的房屋3间,其余2间归被告所有。被告阿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6年1月25日在互助县台子乡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婚初感情尚好。1989年5月13日原告生育长女,1996年1月16日生育次女,现二子女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琐事经常争吵、打架。2002年,被告酒后与他人争吵打架,回家后又与原告争吵打架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无婚前陪嫁财产。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原告藏某某的陈述,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双方吵嘴打架的情况及被告现下落不明的事实;2、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证明3份,可以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情况。3.原告提交的台子乡恰卡村委会出具的证明2份,可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现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4.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对台子乡恰卡村妇联主任的调查笔录1份,可以证明现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上述证据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并相互印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有子女,理应珍惜夫妻感情,但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琐事争吵打架并已分居,且被告下落不明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清,原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暂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藏某某与被告阿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保积乾审 判 员  张文海人民陪审员  刁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