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8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川与任忠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川,任忠杨,陈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065号原告王川。被告任忠杨.被告陈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川与被告任忠杨、陈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琴于2016年3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川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612.00元,由原告王川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舒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