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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1668号原告:张某甲,个体。被告:迟某,职工。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淑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经父母包办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两人经父母包办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没有任何感情交流,孩子的出生也没有改变双方的感情,双方还是因为琐事不断的争吵,根本就不能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是父母包办结婚,婚后也没有建立起任何感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张某乙、婚生子张某丙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迟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2004年2月结婚到今天走过12年的风风雨雨,这些年日子难的时候我们都挺过来了,高兴的事、烦恼的事都是我们共同度过的,我舍不得。我们婚后有一子一女,不能让孩子缺乏共同的父爱母爱,没有完整的家庭,孩子们就不能××快乐的成长。我们夫妻是有感情的,只是沟通不恰当,才会出现暂时的矛盾,现在我们还关心着对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原告父亲及被告的大姑父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黄骅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农历××××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公历××××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丙,现两个孩子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期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张某甲起诉与被告迟某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虽是经双方亲属介绍相识,但婚前有所了解,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并生育一双儿女,说明原、被告双方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然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这并不属于离婚的法定情形,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且被告愿意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查,本案不具备构成法定离婚条件的情形,希望原、被告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和有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出发,从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出发,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宽容,相互扶持,共同营造美满家庭生活。因此,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