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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治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293号罪犯李治明,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土家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09)中区刑初字第150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治明犯抽逃出资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5月10日、2014年6月18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罪犯李治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治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3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尚未缴纳罚金、未退赔被害人损失,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治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