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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黑龙江省容维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平,黑龙江省容维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842号原告陈小平,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王觊。被告黑龙江省容维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8号交通银行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刘宝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平与被告黑龙江省容维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桂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