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察后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执行案件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佩凤,黄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后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尹佩凤,女,汉族,1983年12月8日生,现住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黄海军,男,汉族,1979年7月25日生,现住察右后旗乌兰哈达苏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4)察后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海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海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海军有一辆车牌号为蒙J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海军有一辆车牌号为蒙J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被执行人黄海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海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黄海军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