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吴宾香与黄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宾香,黄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吴宾香,女,1960年6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被执行人:黄新华,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宾香与被执行人黄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新华目前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新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4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4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茂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