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相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971号原告相某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相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相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相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曼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