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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相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971号原告相某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相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相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相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曼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