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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黎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黎某,吴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黎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申请再审人黎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翠屏民初字第2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黎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借名登记有桲法律规定,认定实际所有权人没有法律依据,采信未生效的借房协议,赠与时间错误,采信瑕疵、虚假的公证《声明书》和证人证言。吴某认为,黎某的再审申请不是事实,原审判决正确。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黎某对本院(2013)翠屏民初字第299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已经作出(2014)宜立民撤字第45号终审裁定,本院(2013)翠屏民初字第2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黎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时效已经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的6个月,且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黎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蓉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谭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映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