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43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陈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陈春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4364-1号原告:李建军。被告:陈春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陈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春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对被告陈春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审 判 员 俞 翔代理审判员 王 萍代理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