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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43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陈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陈春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4364-1号原告:李建军。被告:陈春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陈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春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对被告陈春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审 判 员 俞 翔代理审判员 王 萍代理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