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庄福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庄福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1459号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梅,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庄福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庄福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