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2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卫与浙江茂源神华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浙江茂源神华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738号申请执行人陈卫。被执行人浙江茂源神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卫与被执行人浙江茂源神华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茂源神华药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资产处置后或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7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