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付艳梅与齐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艳梅,齐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463号原告付艳梅被告齐光辉本院审理的原告付艳梅诉被告齐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艳梅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