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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198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57元,减半收取4278.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