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春清、孙世威与被执行人艾欣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清,孙世威,艾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82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清,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镇白家村。申请执行人孙世威,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乡白家村。被执行人艾欣,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从事个体,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四新街。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春清、孙世威与被执行人艾欣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