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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春清、孙世威与被执行人艾欣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清,孙世威,艾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82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清,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镇白家村。申请执行人孙世威,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乡白家村。被执行人艾欣,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从事个体,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四新街。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春清、孙世威与被执行人艾欣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