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10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张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1045-2号原告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东市。法定代表人胡卡娜。被告张枫。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06元,依法减半收取4103元,由原告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人民陪审员 王汉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