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 与被执行人安棚交通驾校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张金春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严克杰被执行人张金春砖厂负责人:张金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国土资执罚(2014)第6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张金春砖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8.391万元,现本案申请人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安棚交通驾校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徐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