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安徽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伟、丁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伟,丁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终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盛全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立胜,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伟,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海燕,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罗伟,系罗伟之妻。上述两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伟,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凯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伟、丁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杜民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4月26日,凯越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凯越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2元,减半收取6351元,由上诉人安徽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海 鸥审判员 范向阳代理审判员孙玉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 梦 雅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