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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4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49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于某某,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在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大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泽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