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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雅兰广场酒店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雅兰广场酒店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执21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雅兰广场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金亦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项根基,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涛,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雷雷,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雅兰广场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物业合同争议一案,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4)马仲案裁字第115号裁决书,因马鞍山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马鞍山雅兰广场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马鞍山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马鞍山雅兰广场酒店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已在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其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主体已不存在。本院认为:马鞍山雅兰广场酒店有限公司申请仲裁时未向仲裁机构表明主体已注销的事实,而提交已不存在的主体身份的证据材料,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也未按照程序对马鞍山雅兰广场酒店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真实性予以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4)马仲案裁字第115号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毅代理审判员  艾海涛代理审判员  戚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