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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436号原告:刘桂英,女,汉族,生于1955年6月29日,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代理人:车由联,男,汉族,生于1952年9月2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地址,绵阳市顺河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帆,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勇,峗兆方,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英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桂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5元,由原告刘桂英承担。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