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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何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498号罪犯何涛,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1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何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2014年9月10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涛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7.8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何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